由太平
保险推出的一款“太平悦享太平意外保障计划”保险。那么什么是太平悦享太平意外保障计划?太平悦享太平意外保障计划保费多少?我们一同来了解一下吧。
本计划由悦享太平两全保险和附加悦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组成
太平悦享太平两全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满期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4零时生存,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
终止。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悦享太平意外伤害保
险》(以下简称“附加悦享太平意外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5,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
减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1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太平附加悦享太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4,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伤残5,我
们根据“附表一: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6”(以下简称“附表一”)对伤残进行评定,确定伤
残等级及给付比例,按本附加合同中的基本
保险金额乘以该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 180 日)进行伤残鉴定,
我们根据伤残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
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7时,我们仅给
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
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低于“附表一”中的第十级伤残,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我们对本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
符合以下多项情况的,我们仅给付最高一项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我们已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我们按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1.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
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客运机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机动车辆8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客运机
动车辆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客运机动车辆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3.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客运列车9或客运轮船10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
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列车车厢或踏上客运轮船甲板起至走出客
运列车车厢或离开客运轮船甲板止。
4.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搭乘民航飞机11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期间,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飞机的舱门起至走出民航飞机的舱门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
邪教组织活动;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2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13或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4,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15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
处方药物;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8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19、接受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7.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20、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21、探险活动22、武术比赛23、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24、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
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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