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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通知明确险企股东持股比例规定

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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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者按】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
【编者按】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监会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经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本着“既要放开,又要稳妥”的原则,设定持股比例上限,可以防止股权过于集中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此前,保监会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单位的最高持股比例也限定为51%。《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必须达到必要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此外,在投资经验上,要求股东投资保险行业3年以上(含3年),且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和管理能力。《通知》适当增加了持股20%以上股东的义务,包括3年内不得转让、重大变更及时披露等。《通知》还特别强调对股东关联关系的监管,对于关联持股超过20%的,要求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必须符合相关条件,防止通过关联关系规避监管。对于符合控股股东标准的,还将按照《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方面的监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成立不满3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新设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控体系尚不成熟稳定,股东对保险业的投资和管理能力也较弱,单一股东高比例控股很有可能造成公司治理风险。据了解,2004年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中资保险公司股东设置了20%的持股比例限制。2010年,《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对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12年6月实施的《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此进行了重申。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按照“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放宽持股比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适当放宽中资保险公司股东持股比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增强保险行业资本实力,也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股东责任,提高保险公司治理效率。相关链接保监会规范4类资产价值认可标准与披露方法保监会设立专门委员会防范资产错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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